为加强我市对孔明灯、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于2018年划定我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同时起草了《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报市政府,市政府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茂府规[2018]1号),该通告有效期3年,到今年2月6日到期。
目前,2021年春节将至,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活动进入高峰期,安全隐患不断增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威胁。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活动安全管理,坚决防止非法燃放烟花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全力确保我市春期间的治安稳定,1月8日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应急、市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并根据《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地勘察禁燃禁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区域,认为市政府2018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茂府规〔2018〕1号)文所划定的禁燃禁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区域完全适应目前我市城市发展需求,因此,经与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讨论研究后,决定在有效期届满后不作修改,延期实施1年,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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