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印发《茂名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工作指引》的通知
茂名市公安局、茂名市财政局、茂名市卫生健康局、茂名市民政局、茂名市农业农村局、茂名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的《茂名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指引》(茂公规〔2020〕2号)已经茂名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茂名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指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卫生部、农业部联合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省公安厅、财政厅、广东保监局、卫生厅、农业厅联合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全面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细化和规范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
(四)《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公通字〔2012〕163号)
(五)《茂名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茂公通字〔2013〕261号)
三、主要内容
《茂名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指引》规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明确了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的条件,救助基金的申请和结算的审批流程,也明确了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额度、审批和发放程序等。具体如下:
(一)救助基金的救助类别、救助范围
救助基金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抢救费、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救助。救助范围是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茂名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指引》第五、六条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二)救助基金的救助条件
1.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垫付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2.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申领条件:
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救助基金中的代管资金支出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直系亲属的一次性困难救助:
(1)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或受害人受伤住院超三个月且受害人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肇事司机无能力承担赔偿费用,造成受害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或受害人受伤住院超三个月且受害人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肇事司机逃逸得不到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其他确需救助的道路交通事故困难群体。
(三)一次性困难救助额度
1.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 符合救助情形的,救助6万元。
2.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已构成伤残),符合救助情形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构成1级伤残的,救助6万元;2-4级伤残的,救助5万元;5-7级伤残的,救助4万元;8-10级伤残的,救助3万元。
3.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未构成伤残),符合救助情形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实际使用医疗费20万元以上的,救助6万元;实际使用医疗费1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救助5万元;实际使用医疗费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救助4万元;实际使用医疗费6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救助3万元;实际使用医疗费不足6万元,救助不超过2万元。
四、实施时间
《茂名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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